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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龙卸任总理后将出任新加坡国务资政

[8] 转引自前引④,第92页。

实证研究开始更多地被行政法学者运用。余凌云的《行政自由裁量论》,以英国法为主要知识背景讨论了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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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29万字到现今主流教科书的70-100万字,这种字数上的增长也反映了行政法规范的细化和讨论的深化。其中部分文章收录在《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中。章志远《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再思考》,《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76]]再如,浙江台州等地法院实行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是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下寻求公正审判的一个大胆而比较有效的尝试,但也没有看到有分量的学术评论和分析。大量的硕士论文也是以此为主题展开。

WTO规则对中国行政法影响的研究,继续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问题。此外,《行政法学研究》两年中发表文章共约160篇,没有统计在内。服务型政府体现了中国人民主权国家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行政价值观,有助于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温家宝语)。

许多地方在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中,顺应潮流、切合实际、大胆创新,形成了一窗式、一站制、一门式、一表制、告知承诺制、联合会审制、全程代办制等模式,体现了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水平。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其他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如公安、城管、质监、税务、卫生、环保、旅游、教育等领域,近年来也广泛运用行政指导,取得了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水平的积极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曾列入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工作近年来一致搁置起来。

而在给付行政领域,则要求政府积极地为公民和社会的各种进步提供支持帮助。然而,过去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实践中,实际上对地方的积极性关注得很不够,特别是对于地方的主动性基本上不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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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多、更积极地参与到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中来,开始成为普遍共识、基本要求和行为模式。再如,四川省成都市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中走出了新路子,提供了新经验。例如,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可预期,具有双刃剑特性的行政权力被纳入行政法治的原则和规则约束下运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人权保障开始受到关注和依法推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机制逐渐完善。北京市在2007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将一个社会组织(北京市志愿者协会)确定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机构。

[14] 所谓软法,相对于硬法而言,这是一个新概念,目前主要是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等一批学者在研究和推动,其定义包括: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准则。这是采用高新科技带来巨大冲击和深刻影响。地方尝试推行的这些规制改革举措,顺应时代潮流,学习他人长处,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特色,实际效果显着,值得充分肯定、高度重视:一是简化了申请手续,方便了群众办事。在中国,法律价值观的基本变化轨迹可以概括为:封建主义传统下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君权至上、家族本位、家长主义、等级主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门就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推进行政许可、政务公开方面的改革创新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实施纲要》第3条、第9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举措。首先,要实行柔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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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改革深化和行政法制转型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出地方政府机关推动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地方经验就是一个缩影。为此要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这种态度具有重大的改革方法论意义。对此,笔者曾在2010年11月6日于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王名扬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暨王名扬书库揭牌仪式上发言时提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起步阶段,我们面临的时代任务是认识他人,也即学习了解和选择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制经验。参见莫于川主编:《案例行政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39-440页。这个由民间评价政府的重要奖项,旨在总结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益经验,客观公正地评价、推广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例如网上投票、网上追逃、网上公布判决书等等。[11]这就是注重人本身、强调新民主,对我们整个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法制发展带来的一种影响或发展趋势。

[7]还要推行电子政务,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起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而形成民主、高效和规范的行政法制,实现广义的行政法文化革新,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条件。

泉州、吉林、北京、沈阳、苏州、台州、永川、眉山等等地工商行政机关,近年来尝试运用行政指导,建设非强制行政管理机制,促成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协调关系,取得了提高监管功效、构建和谐工商和服务型工商的积极效果。传统管理理论认为,一个上级管理6-8个下属是最佳的管理幅度,超过之后就会降低管理效率,不但管理者顾不过来,连纸质的各类统计报表都不便使用。

那么,其具体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是什么?笔者认为需要把握如下三个要点:1.柔性管理。可见这项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是企业、民众,有助于实现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功能和任务。

特别是在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来促成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当今中国,更加有赖于政府一系列指引、促进、规范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人们对此应当认识了解,并积极和正确推行。(1)要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的观念无论在何地,也无论人们如何争论,人权都无疑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权利的内涵,如果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立,都具有相当的先进性。行政机关的服务能力的高低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第八,行政法制模式从单纯依靠政策行政到依法行政,再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4] 广州市2006年在全国最先出台了一项专门地方行政立法《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这三种精神追求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行政法制改革创新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发展趋势:一是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典型案例一再发生,表明中国的权利救济机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公开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初步评选、网上公示、实地核查,最后经由权威专家学者构成的全国评选委员会评议打分,从中评选出8个中国法治政府奖和 7个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有关的3个名单附于文末供参阅)。由于对政府角色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人们逐渐有了新的认识和日益迫切的革新愿望,许多地方、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同志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取得积极成效和创新经验。

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强权行政、高权行政,行政机关高高在上,现在则要自我约束。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行政法制的民主化趋势及其制度创新,逐步构建民主行政法,这是一个基本的发展脉络。可见,旨在建设透明、规范、高效、廉洁的阳光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地方规制改革创新经验,将在逐步深入展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发挥出宝贵的示范启迪作用,对于存在类似问题的其他国家也具有示范参考意义。从世界范围看,已经出现并继续演进且将长期发生影响如下一系列发展变化,对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极为广泛和深刻,人们应当高度关注这种革命性的影响。

观念更新是制度创新、制度运行的向导和保障,没有适应于社会变化的法治理念,法律规则就不能很好地运行,这是因为:其一,没法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二)规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趋势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都在发生变革和调整,这是长期延续的发展变化进程,对行政法制建设也带来广泛、深刻和持久的影响。

例如,电子眼、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库、对于行政行为的定量评估、电算化的裁量基准、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等等,这样一些高新科技的采用及其形成的人机系统,能够给行政相对人、给行政管理机关带来诸多便利,也提出了更高要求。[8]河南为什么能够进行这一改革呢?因为有一种思路是,行政管理体制上可以进行扁平化管理的改革探索。

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当代行政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是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从威权管理到良善治理,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从集权行政到民主行政,从刚性管理方式到刚柔相济且以柔性管理方式为主,人们应当正确认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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